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时间:2021-10-29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 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 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 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 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 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 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 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 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 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 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 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 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 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 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 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 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 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 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 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 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 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 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 录期限为五年:

一)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 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 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 品的;

五) 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 题及答案的;

六)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 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 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 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 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 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 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 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 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 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 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 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 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 员的;

四) 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 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 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 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 第八条处理。

—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 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 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 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 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 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 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 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 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 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 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 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 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 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 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 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 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 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 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 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 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 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 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 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 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 考试时间的;

)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 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 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 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 的;

四) 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 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 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 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 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 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 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 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 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 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 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 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 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