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13〕2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教师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是提高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关键。为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以及人才规划纲要,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教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促进教育公平和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以提高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核心,突出重点,加强教师工作薄弱环节的突破,创新教师管理体制机制,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形成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教师总量能满足各级各类教育发展需要;教师普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先进的教育理念、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和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教师队伍结构和配置与教育事业发展相协调,薄弱地区、薄弱学段和薄弱学科教师队伍建设得到显著加强;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提高,农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教师管理制度更加科学规范,形成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教师工作体制机制。
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三)全面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推动教师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进一步了解国情、社情、民情。建立教师思想状况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教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帮助和引领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构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和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加大优秀师德典型宣传力度,促进形成重德养德的良好风气。完善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发展性评价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学校集中开展师德评议活动。完善科研学术规范,健全学术不端行为惩治查处机制。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三、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五)加强教师培养工作。科学规划师范生培养规模,师范生招生规模、结构、层次要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提高教师培养层次,中学(中职)教师要加大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培养力度,积极实施“4+2”培养改革试点;小学教师在本科及以上层次培养;学前教育教师在专科及以上层次培养。改革师范生招生方式,实行提前批次、面试录取,努力选拔乐教适教的优秀学生攻读学前教育类专业;积极探索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和统一高考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等选拔方式。改革师范生培养方式,组织实施“卓越教师”培养工程,强化师范生实践教学,提高培养质量;加强教师养成教育和教育教学能力训练,落实师范生教育实践不少于一学期制度;探索建立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和企业技术人员培养职业教育师资制度;探索建立本科师范院校与示范性高职院校联合定向培养职教师资制度;开展幼儿园教师本专科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和小学全科教师培养试点。
(六)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扩大教师对培训的选择权,充分调动教师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将民办学校、民工子弟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教师全部纳入教师培训体系。完善以企业实践为重点的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制度。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任务教师、班主任的培训。建立健全高校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制度和每5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制度,以及青年教师国内访学、挂职锻炼、社会实践制度。全面实施高校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
(七)加强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建设。加强教师培养基地建设。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放灵活的中小学教师培养体系,实施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建设计划。在中小学校建设一批省级示范性师范生教育实习基地。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推进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与教研、科研等部门的整合。完善省、市、县、校四级培训网络。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在高校建立一批省级“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在企业建立一批省级“双师型”教师企业培养培训基地。
(八)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建设一批省级特级教师和名师工作室,充分发挥特级教师、名师在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引领作用。组织实施好中央“千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新世纪高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以及我省“千人计划”、“省151人才工程”、“钱江学者”特聘教授引进计划、高校中青年学科(高职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研修计划等人才项目。
四、健全和完善教师管理制度
(九)完善“以县为主”的教师管理体制。根据《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师管理体制。统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编制配置、岗位结构比例、招考聘用和考核等政策,逐步缩小县域内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师资配置差距。县级编制、人事部门对县(市、区)域内公办学校教职工编制、人事管理实施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教师资源配置,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十)健全和完善教师编制管理制度。科学核定教职工编制,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研究制订高等学校和中职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通过派遣一定数量公办教师的形式予以扶持。鼓励各地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有关编制标准核定教师编制,科学确定总量,优化结构,加强编制使用管理,提高编制使用效益,着力解决编制不足和部分地方有编不用等问题。健全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当地常住人口学生生源、学校布局调整以及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等情况,及时调整和充实教师编制。在科学配置教师编制的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切实减少代课人员,力争到今年末基本解决1年以上长期代课人员问题。
(十一)建立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轮岗交流机制。各地要根据“政策引导、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教师轮岗交流制度,促进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重点加大骨干教师和校长轮岗交流的力度,鼓励城镇学校的骨干教师和校长向农村学校、中心小学、完小(教学点)和城区薄弱学校流动。完善“名校集团化”、“城乡学校共同体”、乡(镇)中心学校带村校等组织方式,建立健全定期定量选派骨干教师支教制度。鼓励支持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讲学。
(十二)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建立“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中小学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实施教师资格5年一周期定期注册制度。严格招聘程序,严把选人标准和质量。严格新进教师的思想品德和爱心考察。对现有不适合从教的在岗教师,要多形式予以调整转岗。积极拓宽职业教育教师引进渠道,加大对来自行业专家、企业骨干、技术能手等优秀人才的引进,多渠道充实“双师型”教师队伍。职业学校按规定聘请兼职教师。
(十三)加快推进教师职务(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职务(职称)。教师职务(职称)评审要坚持以德为先,突出教学中心地位。普通高中教师要积极参与课程改革,职业中学教师要积极参与社会培训。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的通过率原则上不低于城镇教师。城镇义务教育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要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十四)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完善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实现教师职务(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完善教师退出机制。鼓励普通高中聘请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的专业人才担任兼职教师。鼓励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聘请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等担任专兼职教师。探索更加有利于促进协同创新、持续创新的高等学校人事管理办法。
(十五)健全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学校要建立教师发展评价机制。严禁简单用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评价中小学教师。健全大学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把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作为教授考核评价的基本内容。加强教师管理,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规范高等学校教师兼职兼薪。
五、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和待遇
(十六)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决策的合法权利。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发挥好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校长负责制,实行校务会议等制度,完善教职工参与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以及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完善教师人事争议处理途径,依法维护教师权益。
(十七)强化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继续实施并鼓励逐步提高农村教师任教津贴,进一步向村校、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边远山区和海岛学校倾斜。推进非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绩效考核要坚持以德为先,分类考核,注重实绩,防止“大锅饭”,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十八)健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按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高校青年教师解决住房、子女入托入学等困难,让青年教师安居乐业。
(十九)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研究建立优秀教师激励机制。对长期坚持在山区、海岛等边远地区和农村学校及高校、中小学教育一线从教,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教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酌情予以表彰。
(二十)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培训、职务(职称)评审、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经人力社保部门同意,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标准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养老待遇。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六、确保教师队伍建设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教师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教师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实抓好。完善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及时研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教师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二十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优先保障教师队伍建设的投入,加大对各级各类教师培养培训项目的资助力度。各地应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各中小学校应按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并实行培训经费公告制度。各高校每年应将教师培训尤其是青年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二十三)加强考核督导。要把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作为各地、各有关部门政绩考核、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作为教育现代化水平评估考核、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建立教师工作定期督导检查制度,把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并公告督导结果。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