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日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1-10-29 浏览:


                                       浙教师〔2013110

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精神,促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着眼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结合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起调整我省全日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学校范围,并就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范围
   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浙教高科〔201099号)的规定,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受聘或拟聘教师岗位,系统承担一门由学校教务部门统一安排的教学计划内的高等学校课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纳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范围。
   (一)高等学校教学人员。
   任教时间满一年的教学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和正式聘用人员(依法与学校签订正式聘用合同,通过社会人才管理部门进行档案管理的人员)。
   (二)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人员。
   在医学院校从事教学工作满一年,具有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高职院校聘用的双师型人员。
   由高职院校合同聘用(指外聘兼职人员,人事档案不在院校,也不是人事代理的人员)的专职从事职业技能实训实践教学工作二年以上(含二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以上等级证书的双师型教学人员。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权限
   (一)根据《教师法》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的精神,从2014年起,省教育厅将委托认定本校任教人员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学校范围扩大至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二)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省教育厅批准委托,负责认定在本校任教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未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未经省教育厅委托的成人高等学校(含教育学院、职工业余大学、电大等)、筹建中的普通高等院校和专修学院中任教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厅授权指定的高等学校代理认定。
   三、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发布公告(通知)。
   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继续设在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教育部统一要求发布受理教师资格申请公告。
   (二)本人申请。
   申请人员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上填写相关信息。
   (三)现场确认。
   1.经省教育厅委托学校的申请人,向所在学校人事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进行现场确认。
   2.未经省教育厅委托学校的申请人,向所在学校人事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经初审后由所在学校集中报送省教育厅授权代理认定的高等学校进行确认。
   (四)高等学校组织申请人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五)组织申请人在指定医院体检。
   (六)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
   (七)认定结果报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省教育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四、有关认定事宜
   (一)关于申请人任教学科规定。
   申请人应明确申请的任教学科,其申请的任教学科(课程),应与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学科(课程)相一致。任教学科(课程)的名称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科门类分类为准,一般可按照二级学科名称填写,没有二级学科名称的可按照一级学科申请,难以对应学科名称的,可以直接填写任教课程的名称。
   (二)关于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要求。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由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与标准(试行)》进行。经省教育厅委托的高等学校自行组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未经省教育厅委托的院校由省教育厅在授权代理认定的高等学校设立浙江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中心,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三)关于申请人体检要求。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由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组织申请人员在当地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合格。
   (四)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
   为提高高等学校教师教学能力,新聘任到高等学校教学岗位的人员,除应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申请教师资格所要求的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外,还需参加相关高等学校组织的教师基本教学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具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司〔199834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等学校全面实施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2160号)的有关精神执行。
   (五)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
   未经省教育厅委托院校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由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中心承担,并按照《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1387号)规定的面试收费标准收取每人次280元的考试费。经省教育厅委托院校认定本校任教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行职责。
   受委托学校要认真履行受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相关职责和义务,严格把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条件和程序,依法开展认定工作。
   (二)健全组织机构。
   受委托高校应建立由分管师资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的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并依据《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的要求组建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自身学科专家不足的院校,可以聘任部分外校学科专家担任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
   (三)提高入职门槛。
   各高等学校要制定相关制度,把好新聘教师入口关。应采用面试、试讲等方法对新任教学人员进行录用考核,遴选适合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进入教学岗位。同时通过实施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促进新教师提高教学业务水平,把好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关。
   (四)做好材料存档。
   受委托学校要按要求做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申请认定资料的归档保存,未经省教育厅委托学校申请人认定材料由授权代理认定的高校负责送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存档。
   (五)加强监督指导。
   各高校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把好材料审核关,明确审核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材料审核结果须在校内进行公示,防止在材料审核过程中把关不严和弄虚作假。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要加强对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省教育厅将定期对受委托高等学校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对在高等学校教师认定工作中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委托高等学校,省教育厅将取消委托,并视情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六、其他
   未尽事宜,按照《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20131023